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
|
| 文章简介: |
|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烟草行业标准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发展,加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产品质量及适应消费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有关规定特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制定本章程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6 17:09:59 |
|
| 【阅读字号:缩小 放大】 |
|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派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
第四章 秘书处工作
二十、秘书处是本会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专职人员二至三人,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专职人员一至二人。
二十一、负责起草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标准项目计划的建议。
二十二、负责国内外标准情报的收集、翻译、整理、发行及标准资料的统计工作,通报本会工作情况。
二十三、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监督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二十四、负责本会通讯成员的审查工作和本会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承担主管部门及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二十六、本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十七、本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单位和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工作。
二十八、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本会有关委员(必要时可分送有代表性的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意见反馈后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草案送审搞报秘书处。
二十九、秘书处将标准化草案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草案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标准草案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时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中华企业文化网) |
|
| 文章录入:滴水穿石 责任编辑:zyp |
|
| 前一条信息: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
|
| 后一条信息: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