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校园文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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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6 18:5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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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高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高校校风,教风,学风的外在表现,是衡量办学思想,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为加强校园文化管理,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委,省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全院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他到校内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文化管理要贯彻有利于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优良校风的形成,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校风,教风,学风的管理,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和文化活动设施的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学生社团管理,校园环境管理,校园秩序管理等。
第五条 校风,教风,学风是校园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全院各级各类人员都有要立足本职,严格要求自己。教师要以教书育人为核心加强教风建设;学生要以勤奋刻苦学习为中心加强学风建设,机关干部要以克己奉公为主加强工作作建设。
第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对教师,学生,干部在教风,学风,工作作风上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做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报,校报,广播,有线电视,阅报栏,宣传橱窗,黑板报墙报等都是学校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是校园文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和正确导向的重要媒介,在节目制做,稿件组织,版面编排中,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宣传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并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引导,教育,传播,塑造作用。
第八条 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随意挂置宣传标语和设置宣传标牌。
第九条 校内自办发行涉及政治,社科内容的报刊,书籍,简报等印品及音像制品,必须到学院主管部门登记,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栽体。校园内举办各种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必须有明确的举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内容。学院举办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由党委主管部门牵头主办。其他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和举办全院性的文化活动,必须事先报党委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举办的由本单位全体人员或大部分人员参加的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类活动,应事先向单位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单位报告,同级党组织或上级组织,单位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活动的举行与否。
第十三条 师生集休到校外[1] [2] 下一页 (中华企业文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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