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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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11:2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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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2004年5月,国家电网公司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该办法执行以来,对加快和规范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促进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适应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力项目核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公司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工作管理,促进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厂的可靠送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4]第19号)和国家对电力项目核准的要求,特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两部分内容。对火电项目,还包括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内容。 第三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坚持以大电网引导大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五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和各有关发电公司在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拟接入国家电网的所有电厂。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厂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 第八条 [1] [2] [3] [4] 下一页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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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李保库 责任编辑:zy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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