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16种煤矿必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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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煤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2 14:4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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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16种煤矿必须关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各地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意见明确必须关闭的16种类型煤矿分别是: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它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关闭,其它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十二)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全国煤矿整顿新目标确定 不建30万吨以下煤矿 12个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指出,去年以来,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共取缔非法采煤矿点1万余处(次),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5900多处,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小煤矿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地方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问题,必须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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