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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4 14: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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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条  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十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六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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