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推行五项更严厉措施解决煤矿突出问题
|
|
| 文章简介: |
|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9 14:57:29 |
|
| 【阅读字号:缩小 放大】 |
|
中新网8月31日电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
会议强调,为了把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凡存在容易引发煤矿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继续非法生产,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有关证照,经整顿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关闭煤矿要吊销证照。
(三)进一步明确规定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
(四)进一步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中华企业文化网) |
|
| 文章录入:米格 责任编辑:zyp |
|
| 前一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
| 后一条信息: 国务院要求不合格煤矿如整顿不达标一律关闭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