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冶金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冶金工业部各司(局)、地方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冶金企事业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均应执行本预案。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分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第四条 地震应急工作的原则 一、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二、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灾区应急工作协调一致; 三、统筹应急工作,突出工作重点。震害较轻时,以坚持生产或尽快恢复生产,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为中心开展工作;震害严重时,要以保障人身和主要生产装备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扩展为重点组织排险和救灾; 四、实施灾区应急自救的同时,开展区域协作,组织行业内应急支援。
第二章 应急机构
冶金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后,冶金工业部设立临时性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冶金工业部办公厅,其联络处设在部长办公室,电话(010) 65131959。 当发生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国务院决定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时,冶金工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负责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第五条 冶金工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主任:冶金工业部领导 常务副主任:办公厅负责同志 副主任:生产司负责同志 &n[1] [2] [3] [4] [5] [6] 下一页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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