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化网正在飞速打开网页,敬请稍候......
天一企业文化咨询--专注、精深、经典!!!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文章简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11:20:23
【阅读字号:缩小 放大
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
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
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
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
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
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
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
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
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拆
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中华企业文化网)
文章录入:王洪  责任编辑:xisheng
  • 前一条信息:
  • 后一条信息: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开心一刻
        美图欣赏
        网友评论:(注意语言美!勿发违法言论!评论需审核!) 发表评论
    北京天一恒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站长:梁喜生 咨询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联系电话:010-64983591 信箱:sinoec@163.com 注册号:京ICP备05029940号 法律顾问:刘兴成律师
    中文域名:企业文化.net 企业文化.中国 企业文化.cn 企业文化.com 天一恒业.中国 天一恒业.cn
    天 一 咨 询
    资 料 下 载
    文库 || 图文
    相 关 文 章
    我国石化产品出口的现状…
    中国石化首座输气管道悬…
    大庆力创“百年油田”
    石化业前景分化
    全国蔬菜价普降
    红塔集团成立
    中国汽车要有平常的“出…
    牛栏山实施品牌差异化发…
    社会 || 图文
    热门文章
    行业 || 图文
    English || 图文
    思政 || 图文
    天一咨询联系电话:010-64983591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企业文化网 >> 行业 >> 地产 >> 行业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