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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文章简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10: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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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
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
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
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
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
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
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
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单
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
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
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
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
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
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
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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