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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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14:3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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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 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 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 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 , 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 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 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必须遵[1] [2] 下一页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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