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 [2] [3] [4] 下一页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