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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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21:3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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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第三章 BtoC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消费者在网上交易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与服务的名称、种类、规格、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级、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配送范围、配送方式、运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应当在网页上以清晰且易于查看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前款所述商品与服务的各种信息,不得利用任何手段或以任何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以网上承诺的价格出售商品,不得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为由拒绝以该价格出售商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实行交易条件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制度.经营者应当于消费者在网上确认交易条件后的约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确认书发送至消费者指定的邮箱. 确认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商品经营者的名称、所在地点、商品名称、规格、编号、完税后的价格、交易数量和单位、付款方式、配送费用、配送方法、商品交付时间、售后服务、承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承诺撤销权是指在约定时间内撤销交易承诺的权利.交易双方未约定承诺撤销权行使时间的,承诺撤销权行使时间为确认书到达后12小时. 第十四条 消费者可在收到确认书后的约定时间内,无条件变更或撤销交易承诺.消费者为交易承诺的变更或解除不承担任何费用. 消费者与经营者明确约定放弃该项权利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消费者指定唯一电子邮箱接受确认书的,到达时间以电子邮件系统显示时间为准.消费者提供多个电子邮箱接收确认书的,到达时间以显示时间最早的电子邮件系统为准.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接收确认书的,到达时间以第三方邮箱所在的电子邮件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邮件服务提供商应当定期调校邮件服务器的时间设定,确保时间记录的完整准确与真实.并有义务应邮件收发方的要求,出具电子邮件接收时间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经营者提供的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条款中有违法或不合理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内容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七条 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合同由格式要约内容与交易条件确认书内容两部分共同组成.确认书所载内容与格式要约不一致的,以确认书为准;确认书以外的内容以格式要约为准. 交易条件确认书因技术原因不完整的,视为没有收到该确认书.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合法的付款方式,并在技术和管理上确保与付款有关的环境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消费者按照经营者提供的付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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