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立法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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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庆广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12: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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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目录管理方式是我们的一个创举,既避免了欧盟现在面临的“豁免”问题带来的尴尬,使我们的污染控制工作从容而游刃有余,又满足了中国众多企业目前准备不足,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过渡的实际要求(见图2)。
第四,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纳入3C管理(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18条)。关于为什么要将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纳入3C管理,这也是基于中国国情。这如本文(上)中所述,由于中国目前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企业诚信制度,广大用户、消费者更多地认同所谓“第三方”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就是基于这种国情建立起来的对消费者负责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分。但电子信息产品RoHS认证并不意味着《管理办法》一生效,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实施3C认证。只有“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才进行认证”,3C认证和目录管理应该“捆绑”在一起理解。 独创目录管理模式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这是与欧盟的RoHS指令完全不同的一种管理方式。欧盟的RoHS指令要求将十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全部纳入指令的调整范围,但对于那些经专家技术委员会评估技术上确实不成熟或经济上不可行产品,可以进行豁免(见图3)。而《管理办法》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是指我们首先对那些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进行评估,确定其被完全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替代,或实现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者符合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量标准等,从技术上、经济上都是可行的,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可以做到,则将该产品放入目录中加以管理。凡是被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强制认证,只有通过了国家强制认证才能进入市场,对于进口产品采取同样的要求。
这样,目录的制定对于《管理办法》来说就至关重要。为了保证重点管理目录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现实性,《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编制和确定。《管理办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了重点管理目录由谁来制定,第二款规定了重点管理目录的内容组成。具体讲,重点管理目录将由三部分组成,即电子信息产品目录、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目录、限制该种物质使用的期限。
第20条、21条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采用与欧盟RoHS不同的目录管理模式,采取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方式,既要有效限制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又考虑产业发展的现状;规定了重点管理目录的内容组成,确定管理目录是一个动态的目录,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其内容将会不断被调整,调整由信息产业部商其他六个部委共同来完成;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管理目录以外的电子信息产品,另一类是放入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放入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中每一条款所规定的要求;重点管理目录以外的电子信息产品需满足与重点管理目录规定不相关的条款的要求(见图4);对于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期限由政府发布,从该时间开始,该产品中含有的重点管理目录中列出的相应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必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也必须经过强制认证才能进入市场。
三项重点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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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王洪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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