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立法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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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庆广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12: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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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由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28日正式公布以来,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同时也有企业提出了疑问。我们特刊登黄建忠处长的文章,帮助企业加深对《管理办法》的理解,以做好控制污染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其中第二章是它的重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对《管理办法》的理解: 与欧盟两指令的异同 许多人在学习《管理办法》时,常常认为《管理办法》应与欧盟RoHS指令相同,这是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管理办法》是中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因此它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这也就决定了《管理办法》不可能与欧盟RoHS指令一致。同样道理,即使欧盟的RoHS指令在我们的《管理办法》之后出台,它也不会和我们的《管理办法》一样。在《管理办法》宣传贯彻过程中,诠释《管理办法》与欧盟RoHS指令的不同是很重要的,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管理办法》的中国特色所在。
从表1可以看出,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比我们的《管理办法》宽泛得多,要求也严得多(见图1),2006年7月1日,欧盟RoHS指令将开始通过其成员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而开始执行,从这一天开始,除了被欧盟豁免的产品外,所有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电气产品在欧盟都将受到严格的管束。尽管欧盟采取了“自我声明”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电气产品可以不采取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措施,“自我声明”的前提是你先要做到。而我们的《管理办法》是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方式,逐步地、一个一个地将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放入其中,再实施严格监管。所以,欧盟是用“休克疗法”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和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我们是用“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污染控制。
四个核心内容
《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有四项: 第一,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与生产需要采用环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9条、10条、15条)。但这方面的规定还仅仅是属于“倡导性”的规定,因为要求“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也都明确了限量的标准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适用。所以,关于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与生产需要采用环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的规定也仅限于要做到三个“明示”:1.明示你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与含量;2.明示你的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3.明示你的产品将来是否可以回收再利用。
第二,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需要标注其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与含量,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标注其是否可回收利用(见《管理办法》第11条、13条、14条、15条)。过去,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是不需要进行这些明示的,所以,这方面的规定是前所未有的。《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通过明示所产生的“警示”作用,时时刻刻提醒企业不忘应担负的责任;二是通过明示让全社会对你进行监管,给你压力;三是为将来产品进入废弃阶段之后进行拆解处理打一个基础。据了解,日本政府也将这样做,日本的经产省已经组织制定了一个J-Moss标准,以省令的方式发布。
第三,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19条、20条、21条)。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控制采[1] [2] [3] 下一页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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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王洪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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