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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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4 10:5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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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市函[2006]62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进一步掌握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年内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并已经制订了《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
根据《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组织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进行自查,并在自查基础上进行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的检查。
(二)在检查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形成本地区检查报告,并于2006年11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本地区组织自查情况;
(2)本地区对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的检查情况;
(3)存在的突出问题;
(4)改进措施和整改效果;
(5)有关建议。
(三)建设部将在今年10月份,对部分地区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进行检查。
联系人:初勇;联系电话:010-58933373
附 件: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2006年招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进一步掌握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惩处招投标违法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法》的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年内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专项检查。经商各联合检查单位,拟定如下具体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1] [2] [3] 下一页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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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李自成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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